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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日期:2015年12月02日

为了更好地促进山西财经大学晋商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发展,规范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的活动,根据山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研究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山西财经大学晋商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是为研究院的学术研究提供指导、评议和咨询的学术研究指导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及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负责审定研究院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3、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及国际性的重大学术活动。

4、对研究院拟进行研究的年度及跨年度课题进行审定,帮助研究院把握学术研究的方向和重点。

5、每年对研究院的研究工作(包括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已发表的论著,基地课题及进展情况,研究院的资料建设、学术交流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评议,指出成绩与缺陷,提出努力方向。

6、组织或参与研究院学术成果评奖。

7、对基地刊物的办刊方向和学术水平提出建议和意见。

8、必要时聘请专家作为咨询委员。

9、审议研究院的其它重大科研事项。

第三条组织结构及人员

1、学术委员会由7-13名成员组成,其中本校学者不超过三分之一。

2、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1)为本学科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学术造诣深;

( 2)身体健康,热心研究院的工作。

3、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同行专家推荐、本人自荐,经研究院院长提名,报请学校批准和聘任。

4、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经学校提名、由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5、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每届至少须更换三分之一。成员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时,应以书面方式向研究院院长提出;对长期不履行委员职责的委员,研究院保留提请学校取消其委员资格的权利。学术委员会成员减少到三分之二及以下时,必须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增补成员。

6、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由本校成员兼任,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组织活动

1、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经研究院院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必要时可以通讯方式征求各成员意见。

2、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须由过半数成员表决通过,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通讯等方式。

3、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担任咨询委员的专家列席会议。

4、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5、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在研究院的科研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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