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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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工作管理制度

日期:2015年12月02日

第十三条 研究院将同所有在研究院进修过的外国或港澳台研究人员保持长期的联系,以探讨进一步合作的可能。

第十四条 研究院为加强同国外及港澳台同行专家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提高研究院国内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了解国外最新学术动态,将分期分批地派遣有关人员赴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从事短期讲学、长期进修或合作研究。

第十五条 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及研究院重大项目的专、兼职人员,在未完成课题的研究期内,一般不派出或安排4个月以上的对外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 凡被研究院派遣赴国外及港澳台进行学术研究或学术交流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经过政治审查达到标准。

2、学术水平较高,工作表现优秀。

3、具备到国外或港澳台从事进修或学术交流的基本能力,尤其是语言能力。

第十七条 研究院所有外派研究人员在赴国外或港澳台进修或从事学术交流活动之前,必须提供工作计划书,说明本人在外学习或从事学术交流期间的学术计划及预期取得的成果,以作为返回研究院后的考核依据。

第十八条 研究院所有外派研究人员在进修或学术交流期满后,必须按时回研究院报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在外滞留时间的须经研究院院长批准。

第十九条 研究院所有外派研究人员返回后,必须以书面形式汇报在外学习或交流期间的主要活动、工作情况以及所取得的成果。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及研究院院长将根据外派之前的计划书对其进行考核,以作为今后外派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研究院行政领导小组,研究院行政领导小组与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及山西财经大学外事处进行协商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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