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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资料管理办法

日期:2015年12月02日

为保证山西财经大学晋商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研究活动顺利进行,实现建设与发展的目标,须向研究院研究人员提供充分的图书资料,同时尽可能满足山西省、全国金融部门和全国高等学校金融学科的需求,发挥研究院图书资料的最大社会价值,将研究院逐步建成全国高校金融学科文献信息资料基地,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院图书资料室由研究院院长直接领导,并与山西财经大学图书馆共建,接受图书馆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研究院图书资料室将根据教育部和山西省教育厅对重点研究基地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搜集金融史、经济史学科各个领域的最新文献资料,并利用校图书馆的优势条件,突出金融学科的重点收藏,购置本领域研究所需要的最新图书资料。

第三条 研究院图书资料室将与全国的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它图书馆和资料室保持密切的情报资料的交流工作;加强与国外大学及国际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的资料交流工作。

第四条 研究院图书资料室负责搜集国内外有关学科的研究信息和动态,开展信息调研,编辑有关文献信息数据库文集或光盘。负责为全国高等学校金融学科论证科研课题及开展科学研究活动提供专题文献信息资源服务。及时向全国高校提供研究院研究人员与学校图书馆共同编辑的《晋商研究》专刊。

第五条 研究院图书资料室设置管理员职位,管理员实行聘任制。受聘的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1、对山西票号与晋商研究以及金融史领域的图书进行编目。

2、对研究院图书资料年度专项经费的书刊资料单独造册登记。

3、为研究人员提供课题研究的信息查询服务。

4、配合山西省重点学科——金融学科的建设,建设核心研究资料库。

第六条 研究院图书资料采购实行研究人员开列书目后由图书资料管理员或行政管理人员进行采购。

第七条 研究院图书资料室管理员负责制订研究院的图书借阅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研究院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研究院图书资料室将设专柜永久收藏。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山西财经大学晋商研究院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