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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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管理制度

日期:2015年12月02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财经大学晋商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专兼职研究人员研究行为,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提高科研质量,依据教育部和山西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聘研究院科研人员应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第三条 研究院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研究院实行全员聘任制,研究院的专兼职人员均打破“终身制”,由研究院院长按照“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双方签订聘任合同书,聘任期一般为1年。承担研究院重大研究项目的(研究期一般为2-3年)校内研究人员带课题受聘入研究院,聘任期内全力完成课题研究,聘任期可持续1-2年;课题完成后仍回到所在单位工作。如果研究人员又承担新的研究院课题,则重签聘任合同;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研究人员,研究院不再聘任。

第四条 研究院院长由学校校长聘任,任期三年,可连任。受聘者原则上不得超过55岁。研究院院长的解聘或变更,须报省教育厅备案。学校校长与研究院院长签订聘任合同书,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对研究院院长在任期内应完成的任务、目标、考核和奖惩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研究院研究人员应积极申报各类研究课题及其他科学研究任务,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对申报立项的各类研究课题、获奖专著、论文,研究院将给予研究人员相应的奖励。

第六条 受聘于研究院的兼职研究人员除保持原工资待遇外,研究院还将给予一定的科研津贴,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以及计算机、图书文献资料等研究手段。

第七条 研究院研究人员实行驻所研究制度。专职研究人员在研究院研究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5个月,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少于1个月。

第八条 研究院的研究人员在未完成研究院研究任务期间,原则上不得出国脱产进修(短期访问除外)。

第九条 研究院对受聘的专职研究人员每年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按量化标准考核,研究人员每年的科研工作量完成不足70%的,给予一定提示,并按比例扣发相应奖金;工作完成量不足50%的,给予警告并扣发当年全部奖金和部分岗位津贴;对连续两年科研工作量不达标者,研究院可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或建议其退出研究院。

第十条 为了加快本研究院的成长和稳定研究队伍的建设,山西财经大学对研究院的专职研究人员在定级和职称评定方面给予特殊政策,即在定级和职称评定方面实行指标单列。研究院的专职研究人员采用够一个升一个的办法,不受指标限制。研究院的专职研究人员实行“双职称”制度,即研究员与教授职称并用。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山西财经大学晋商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