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用好学校按上级规定给基地项目配套的经费,促进基地项目的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基地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山西省教育厅制定的《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基地项目配套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基地项目研究、奖励基地项目研究成果、资助基地项目管理,以提高基地科研水平,强化我校办学特色。
第三条 学校的基地项目配套经费60%以经费卡方式发放给基地项目负责人,用于基地项目研究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自主使用;40%留在项目所属研究基地,由基地负责人管理使用,用于基地课题申报论证和评选、基地课题中期检查和结项评审经费(结项评审超过两次的由项目组承担评审费用)、基地项目研究取得高质量研究成果的奖励。
第四条 基地研究项目取得的下列研究成果,基地从留用经费中予以奖励:
1、基地项目按期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结项验收,给予1000元的奖励;被鉴定为优秀的,给予3000元的奖励。
2、基地项目研究期内发表的标有基地项目编号、以基地署名的、与基地项目研究主题相关的A1级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A2级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A3级论文3000元,其他C刊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C刊扩展版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一个项目论文总奖励不超过一万五千元,A级论文的级别按照山西财经大学每年发布的《山西财经大学A级中文期刊目录》认定。
3、基地项目研究成果需要作为学术著作出版的(包括项目结项后写成的著作),需向研究基地提交手稿,经研究基地聘请专家审定认为值得出版的,由研究基地给予适当资助,具体资助经费金额视基地项目留存经费剩余数额而定。
第五条 本办法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前已经立项的项目,配套经费全部发放给项目负责人按学校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