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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2-12-30浏览量:

第一条 山西财经大学晋商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术上指导研究院的方针大计,为研究院的研究工作提供顾问和咨询服务的学术研究指导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及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负责审定研究院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3、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及国际性的重大学术活动。

4、负责研究院重大研究项目和其它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

5、负责研究院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6、每年对研究院的研究工作(包括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已发表的论著,课题及进展情况,研究院的资料建设、学术交流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指出成绩与缺陷,提出努力方向。

7、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和监督。

8、组织或参与研究院学术成果评奖。

9、审议研究院的其它重大科研事项。

第三条 组织结构及人员

1、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由7名以上校内外本学科著名专家组成。

2、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聘任,其成员由国内外同行专家推荐、本人自荐,经研究院院长在研究院行政领导小组会上提名,报请学校批准和聘任。

3、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每届至少须更换三分之一。委员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时,应以书面方式向研究院院长提出。学校按规定手续补聘,但如该届委员任期已不足一年,也可不再增补。

4、学术委员会聘请秘书一人,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组织活动

1、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研究院院长或学术委员会的委员提议,并经一半以上委员(不含提议人)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临时出现的重要问题,则以通讯方式征求各委员意见。

2、 有关研究院学术活动的重大事项,学术委员会可采取协商一致的方法决定,也可以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协商或投票的方式同样有效。

3、 学术委员会可聘请若干专家作为咨询委员,也可邀请专家列席会议。

4、 学术委员会会议秘书列席参加,并对每一次会议内容及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5、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的全部活动经费由研究院根据年度预算由学校全额划拨。

6、 研究院负责对学术委员会活动提供办公条件、会议场所及相应的物质设备。

第五条 本章程经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及增补权均属研究院学术委员会。

山西财经大学晋商研究院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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