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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工作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12-02浏览量:

第一条 为确保山西财经大学晋商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各项外事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研究院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健康发展,实现研究院建设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为加强同国外及港澳台同行专家之间的学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积极邀请或聘请国外以及港澳台从事相关领域研究或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赴我研究院举办短期学术讲座,开展学术交流或从事中长期的合作研究。

第三条 凡研究院邀请或聘请的各国及港澳台同行专家学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对中国政府和人民持友好态度,尊重中国文化。

2、有相关领域的研究或实践经历,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3、不从事违犯中国法律的行为。

第四条 国外或港澳台专家的邀请或聘请或由研究院研究人员或理事会或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出申请,经研究院院长同意后,报山西财经大学外事处审批并办理各项事宜。

第五条 凡邀请或聘请的国外专家或港澳台专家在研究院从事讲学或工作期间,研究院将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并给予生活方面的照顾。

第六条 应研究院邀请或聘请的国外专家或港澳台专家在研究院的工作结束时,研究院将组织这些专家在研究院的联系人、课题合作者、听课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他们的工作态度、学术水平等进行全面评估,提交书面记录。

第七条 研究院保持与所有在研究院从事过讲学或合作研究工作的国外或港澳台专家的长期联系,以探讨进一步合作的可能。

第八条 为扩大对外交流,加强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联系,扩大研究院的国际影响,提高研究院的学术地位,研究院愿意接纳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进修人员及研究生。

第九条 凡到研究院进修的国外及港澳台研究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方面条件:

1、对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持友好态度,尊重中国文化。

2、对相关领域的研究感兴趣。

3、具备基本的进修能力。

4、不从事违犯中国法律的行为。

第十条 凡有意到研究院进修的国外及港澳台研究人员,均需通过正式方式向研究院提出申请,经研究院院长同意后,予以接收。

第十一条 国外及港澳台研究人员在研究院进修及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由研究院负责提供生活事务方面的一些帮助,同时有关研究人员和导师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其进行辅导,并提供参加国内重要学术会议的机会。

第十二条 国外及港澳台研究人员在研究院进修结束时,将由研究人员导师对进修人员进行考核,对进修后达到的水平给予客观评价。同时,研究院将对导师的指导工作进行评价,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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