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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由研究院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的第一完成单位为山西财经大学晋商研究院,并须标注“山西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字样。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院年度一般项目,可申请免予鉴定:
1、收到的反映是以证明项目研究成果已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2、获省部级评奖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奖励;
3、应用性、对策性研究成果为党政领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明显效益;
4、涉及到党和国家机密,而质量已被有关部门认可。
申请免予鉴定属上述情况之一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提供材料,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院解释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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