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公章的管理与使用,确保用印安全、合规、高效,明确权责,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教职工、学生组织及所有因公需要使用研究院公章的事务。公章是研究院法人权利的唯一法定凭证,代表研究院的正式意志和承诺。
第三条 公章由研究院综合办公室管理,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公章保管员。
第四条 公章使用于所有以研究院名义进行的、不涉及重大对外法律与经济责任的对内、对外正式事务,主要包括:
1. 对外行文与申报:向上级单位、政府部门报送的正式公文、报告、各类材料(项目、奖项、课题等)。
2. 证明与信函:出具各类官方证明(在职、收入、科研业绩等)、介绍信、对外正式函件。
3. 人事与学术文件:录用通知、离职证明、聘书、重要的学术推荐信、学术活动等
4. 内部重要文件:颁布全院性规章制度、决定、通知,与下属部门签订的内部管理责任书等。
5. 学生事务文件:经批准的学生社团重大活动申请、对外联络公函、获奖证书等。
6. 日常行政文件:经审批流程核准的常规报表、报销单、成果登记等。
7. 其他需要以研究院名义行使权利义务的、且不涉及重大经济法律风险的文书。
第五条 公章严禁用于以下事项:
1. 任何形式的对外经济合同、合作协议、业务合同、担保函、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等。
2. 任何可能使研究院承担重大、不明确法律风险或大额经济责任的书面文件等。
3. 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等。
第六条 所有用印必须遵循“先审批、后用印”的原则。
第七条 根据文件性质,对外的文件盖章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经同意后做好登记,然后盖章。
第八条 公章必须保存在综合办公室的专用保险柜内,实行“人离柜锁”。保管员负全责。
第九条 公章如遗失、被盗、损毁,保管员须立即向部门领导、并按规定公告作废、申请补刻。
第十条 原则上不得将公章带离保管场所。 确因特殊紧急公务(如现场报送紧急公文)必须外带,
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做好记录,用完毕立即归还。
第十一条 院长是公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保管员是直接责任人,对用印手续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