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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研究院报销制度

发布时间:2025-12-26浏览量: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各项经费的报销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保障科研、教学及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相关财经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由学校下拨本院账户,并由本院负责管理的各类经费的报销业务。

第三条  经费使用与报销遵循以下原则:

1. 预算管理原则:所有经费支出须符合批准的预算范围及开支标准,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原则上不予报销。

2. 专款专用原则:各类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3. 真实合法原则:报销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内容完整,手续齐全,经济业务真实发生。

4. 勤俭节约原则: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 及时报销原则: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不得跨年度报销。

第四条  报销审批实行“经办人负责、项目负责人审核、研究院领导、校领导签字”的多级审批制度。

1. 经办人: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票据的合法性及报销手续的完备性负直接责任。

2. 项目负责人:对经费支出的必要性、合规性及是否符合预算进行审核。

3. 研究院领导审批:单笔报销金额超过人民币X元(具体额度由研究院根据学校规定例如:5000元),经研究院院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院长审批。校级项目经研究院领导签字后,根据学校规定找校领导及相关部门逐级签字。

第五条  基本报销流程:

1. 事前申请:对于大额支出、政府采购事项、出差、举办会议等,应按规定提前办理请示或备案手续。

2. 票据取得与整理:经办人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票据,按要求分类整理、粘贴。

3. 填写报销单:根据业务性质,准确填写相应的报销单据(如差旅费报销单、费用报销单、借款单等),注明经费来源(项目编号/名称)、事由、附件张数等。

4. 逐级审批签字:按第四条规定完成各级审批签字。

5. 财务审核与支付:将审批完备的报销单据提交至学校财务处指定窗口或系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支付。

第六条  差旅费:执行学校统一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报销时需提供经过审批的出差申请、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消费凭证等。市内交通、伙食补助等按学校标准执行。

第七条  会议费、培训费:举办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业务培训,需事先审批。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审批文件、费用明细清单及合规发票等。举办会议需符合学校关于会议规模、时长、开支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设备、材料购置费:

1. 政府采购:凡属学校规定的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设备、大宗材料等,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2. 报销凭证:报销时需提供购货合同(如需)、发票、验收单(设备需有固定资产入库单)、支付凭证等。

3. 基地、博物馆运行中涉及的专用设备维护耗材、展品维护材料等,参照此条执行。

第九条  出版、文献费:包括论文版面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等。报销时需发票、合同相关材料、招标全套手续、采购清单(图书资料)等。

第十条  劳务费、咨询费: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劳务报酬,以及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咨询费。须按学校规定标准发放,通过银行卡转账,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报销时需提供领取人签字的发放表(含姓名、身份证号、单位、金额等)、相关证明文件(如咨询报告、工作量认定单)。

第十一条  办公用品:购买日常办公用品、打印耗材等。报销时遵照财务规定提供明细清单、发票及入库单等。

第十三条  基地、博物馆日常运行费:小型维修费、保洁费、宣传品制作费、科普活动物料费等。报销时遵照学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相关费用:除上述相关费用外,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其他费用:未涵盖在上述范围内的合理必要支出,需事先征得研究院领导和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发生,报销时需提供充分依据。

第十六条  所有报销票据必须是国家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有效票据,抬头应为学校全称,内容真实、完整(单位名称、日期、品名/项目、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签章等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无涂改挖补。电子发票需打印后报销,并承诺未重复报销。

第十七条  票据粘贴整齐,分类清晰,在报销单上注明附件张数及合计金额。原始票据不得跨项目混淆报销。

第十八条  因公确需借款的,按照学校要求须填写借款单,注明事由、预算项目、预计金额及还款时间,经审批后办理。

第十九条  业务办理完毕后,借款人应及时取得合规票据,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业务结束

后一个月内或学校规定时限)办理冲销报销手续,不得无故拖延。

第二十条  本院接受学校审计、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自查。

第二十一条  所有报销经办人、审批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部门及学校最新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学校出台新规定时,以学校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