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交流

学术交流

学术讲座

首页 » 学术交流 » 学术讲座 » 正文

我院贾建飞博士应邀为新疆大学法学院做学术报告

发布时间:2022-04-25浏览量:

423日晚上,应新疆大学法学院白京兰教授邀请,我院贾建飞博士做了题为《西出口外:大清律例在清代回疆的传播及应用》的线上学术讲座。

贾建飞博士首先围绕清代文献中的“内”“外”观念及其发展衍变、清政府统治回疆的因俗而治理念以及回疆的多元法律文化等问题进行了介绍。随后,基于清代满、汉档案,重点阐述了回疆地方法律回例和大清律例在当地刑案司法中的分工和关系,指出清政府虽然在一段时期内保留了回例在地方刑案司法中的功能,但是清政府也在不断让清律向回疆推进,逐渐明确了大清律例在回疆重案中的司法权威,实现了回疆与内地在重案领域中的司法统一。至同治年间,清政府最终完全废除回例在回疆刑案司法中的应用,大清律例完全取代回例,成为此类案例中的唯一权威。

贾建飞博士指出,受因俗而治统治理念的影响,在清朝统治回疆前期,回疆刑案司法中的司法原则大体上因人因案而异,涉及内地人的刑案一般受清律管辖,而回人的案例则分重案和普通刑案,分别使用清律和回例进行判罚。但是,随着清朝在回疆的统治日趋稳定,清朝也在不断对回疆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整,使得回疆的法律经历了一个从回例到回例与清律二元并存,再到清律的变迁过程,实现了回疆与内地在刑事法律上的统一。这也体现出清朝的回疆统治观念正在逐渐因俗而治制度趋同转变表明清政府意欲通过政策调整缩小回疆与内地的制度差异,而这对回疆与内地最终实现行政制度上的统一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此外,贾建飞博士围绕大清律例在回疆的传播问题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除了清朝刊行的《大清律例》外,清政府命人将重要的皇帝上谕和《大清律例》中的部分条款翻译为回疆地方文字,也是当地民众了解清朝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但更重要的一个渠道可能是回疆的巴扎,因为回疆地方政府往往选择在巴扎这样的传统集市场所来执行重要刑事案犯的刑罚,而且还会要求民众围观,以求达到警示众人的目的。通过这种司法实践,清政府更容易让《大清律例》的权威深入回疆民众之心。

最后,贾建飞博士与西北师范大学的田庆锋教授和陕西师范大学的王启明博士两位与谈人,白京兰教授,以及线上的听众,围绕清代回疆的司法原则、回疆法律制度研究中的满文档案、清律在回疆传播和应用中的内在动力问题、理藩院与回疆法律制度变迁、回例与大清律例在回疆刑案司法中的关系,以及中西学界在新疆历史研究领域中的差异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交流。

本次讲座持续三个小时,共有来自新疆、甘肃、陕西、山西、北京、辽宁、广东和上海等地近百名高校师生等参加了此次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