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作为货币,在我国也是非常早的,《史记.平准书》载:“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实指金银铜三种金属。黄金作为货币在先秦就已产生,但在我国从未占据主导地位。白银则在宋代就开始流通。在清末以前,银一直是称量货币形式出现的,计量单位为两,即俗称的“银两”。银两是一种落后的货币制度,因为它会带来成色鉴定、重量称量等方面诸多不便。鸦片战争后,银圆开始从国外大量输入,各国银圆种类繁多,其中以墨西哥的鹰洋为最。在银两和银圆的兑换中,银圆的价格高于它的实际价值。所以,在晚清之际,清政府开始自铸银圆。地方政府官铸银圆,以林则徐为最早,他在江苏巡抚任内,试铸过一钱二三分重的银饼。其后,福建当局在台湾和漳州分别于道光十八年(1838)和二十年四年铸造过“寿星银圆”和“军饷银圆”。中国的其他地方政府也零星少量的试铸过银圆。光绪十三年(1887)两广总督张之洞在广东设造币厂开始用机器大量铸造银圆,并于1890年开始大量流通,这是清政府批准的正式银铸币,因其背面铸有“龙纹”,俗称为“龙洋”。
清朝覆亡后,北洋政府铸袁世凯头像银圆,俗称“袁头币”,它逐渐把“龙洋”挤出市场。1927年,国民党政府铸孙中山头像银圆。但此时银两仍旧在使用。直到1932年,国民党政府实施“废两改元”政策,才完全废除银两,统一使用银圆。1935年11月,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法币政策实施办法》,规定自1935年1月4日起,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所发行之钞票定为法币(1936年2月增加中国农民银行发行主钞票亦视同法币)。白银不许流通,只允许和法币兑换,以此收归国有。至此,从法律上停止了金属货币的流通。与此相对应的是在各革命根据地,也建立了相对独立的金融体系。
从货币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货币和商品经济关系十分密切,也和国家的政治制度有关。国家统一,政治巩固,货币制度也稳定,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也十分明显。反之,在国家分裂,战乱频仍的情况下,货币制度亦随之十分混乱。
在货币制度发展演化的过程中,中国的其它金融活动也在发生和进化着。信用活动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产生了,在货币产生以前就已存在,在货币产生以后,信用则以实物或货币两种形式进行。到春秋战国时期,借贷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左传》、《国语》、《战国策》及诸子著作中都有记载。战国时期专业高利贷者被称为贷家、子钱家,富商大贾也兼营高利贷。债务凭证是以书面的“券”的形式出现。“券”有长有短,长的称质,短的称剂,竹木制成,上有借贷字据,一剖为二,债务人持左券,债权人持右券,《史记.平原君列传》中有“操右券以责”之语。券又称傅(符)别,傅指合券,别指左券或右券。这说明民间的借贷比比皆是。相传为周公所作的《周礼》一书中,还提出了官营借贷的主张。他设计了“赊”和“贷”两种业务,是最早的官办信用的方案。“赊”是指个人的赊买和国家的赊卖,在约期内无须计息,逾期则须计付利息。赊销只用来置办两件事,一是祭祀,二是丧事所需物品。期限前者不超过10天,后者不超过3个月。“贷”与赊不同,必须按不同的档次计付利息。在放贷时要审查抵押物品的品质与数量、举债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个人品质等事项。专营官办赊贷业务的机构被称为“泉府”。官办信用是对民间高利贷活动的限制。两汉时,高利贷活动继续发展。司马迁在《货殖列传》记载:“吴楚七国起兵时,长安中列侯封君行从军旅,赍贷子钱,子钱家以为侯邑国在关东,关东成败未决,莫肯与。唯无盐氏出千金贷,其息什之。三月,吴楚平,一岁之中,则无盐氏之息什倍,因此富埒关中”。高利贷者被称为家,足见它已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且高利贷已成为一种专门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行业。无盐氏则是其中最具头脑、最善玩巧的一位代表人物。司马迁对高利贷者的评价毫无贬义,认为是“不害于政,不妨百姓”,靠“取与以时”,可资后来者效仿的楷模。他是我国公开承认高利贷合理性的第一人,较欧洲早了1800年。但对于高利贷的态度,反对者是非常多的。隋唐时,官营高利贷资本被称为“公廨本钱”。公廨本钱的始置年代,《隋书.食货志》载:“先是京官及诸州,并给公廨钱,回易(买卖)生利,以给公用”。从“先是”,有学者推测可上溯至北朝的魏、齐、周时代。唐高祖武德元年(618)开始正式设置公廨本钱。公廨本钱的息钱的用途是作为官吏薪俸的来源,因此,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都经营公廨本钱。利息率虽低于民间的月息10%,但养活如此众多的官员,可见其规模之大。自然,这种与封建政权相勾结的高利贷资本,带有超经济剥削的性质。宋朝王安石变法,在青苗法和市易法中皆涉及到官营借贷的问题。而在民间,由于中国深厚的自然经济土壤,高利贷信用都一直广泛地存在着,一直延续到解放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