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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的伦理哲学

日期:2013年01月15日

其次,群体精神是经商活动中业务扩大与商业竞争的需要。随着山西商人活动区域和业务范围的扩大,商业竞争也愈来愈激烈,于是山西商人从家族到乡人间,逐渐形成“同舟共济”的群体。如明代蒲州人王氏,“其闾里子弟,受钱本持缗券,以化居于郡国者,肩相摩趾相接也”。由此可知,从王氏那里得到资金的子弟很多。明代隆庆、万历年间,蒲州张四维家族、王崇古家族、马自强家族,均是大商人家庭,三家联姻为亲戚,张四维曾任礼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土参赞机务,王崇古官居宣大总督、兵部尚书,马自强曾任礼部尚书。三家的联姻,增强了其商业竞争实力。王崇古在河东业盐,张四维的父亲是长芦大盐商,累资数十百万,张、王二氏联手,结成了盐商团伙,控制了河东、长芦两处盐利,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在亲缘集团的基础上,晋商又逐渐发展为地缘组织。清朝乾隆末年,在典当业中已出现了所谓“江以南皆徽人,曰徽商;江以北皆晋人,曰晋商”的说法。“晋商”这一名称的出现,说明清代山西商人已逐步形成一个地域性的商帮。清后期,山西票号在国内80多个城市设立了分号,从而形成了一个汇通天下的汇兑网络,也是以乡人为主体形成的山西商人群体。

四、设置规矩:多方约束

虽然有关公崇拜,有从小就进行的点滴教化,但是毕竟实际行动时能否真正遵循伦理,全凭个人当时的意愿,如果出现一念之差,则行为方式和后果就会有天壤之别,那么晋商苦苦坚守的伦理道德也会因个别人的个别行为,毁于一旦。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出现,晋商也自发地寻求来自外部的多重约束机制。

具体来说,这种约束和主动的改变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宗法舆论约束

晋商的足迹横跨东西、纵横南北,甚至远至俄罗斯、日本、朝鲜、印度、新加坡,经营范围包括盐、茶、账局、典当、票号、杂货等五所不包,但是却从来没有走出同乡的圈子。晋商的雇员、经理绝大部分都来自于东家生活的家乡。这一现象的形成,一方面出于模仿效应和团体竞争效应,另一方面也处处体现了晋商利用同乡圈子的力量来监督、制约员工行为的思想。

晋商用人要用同乡,还要了解其祖宗三代的人品和经历,以判断被聘人员的家教如何,除此之外,还要请有名望的人作为保人,如果推荐之人有何不轨,那么保人将颜面无存,甚至要赔付损失。在晋商中还有一个大家约定俗成的规矩就是,一个人如果被一家晋商商号辞退,则别家商号也再不雇用,这样非但断了自家的财路,还有辱祖先荣耀,以至于族人都不许其死后进入祖坟,这是一个多么强大、统一的惩罚措施,对员工、经理的约束比那些明的规定还要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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