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独立于政府行政机构之外。欧洲商人行会,是下层社会觉得他们在商界活动中有必要结成团体而由各行各业生产者自发组织起来的,它不同于政府行政机构,也不受政府行政干预。晋商行会也是自发组成,纯属民间商人机构,官府不加干涉。但是中外政府都设法利用行会的力量维持市场稳定。
3、基本职能相同。商人行会一方面充当各级封建政府向手工业者征敛财富的工具,另一方面也对城市工商业进行管理。例如,行会承包税收,替政府征税,这样,政府可以很容易地利用行会对手工业者征收各种捐税,同时,对手工业者个人来说,他可以免除官员的额外勒索。不过晋商行会包税者有,如前面提到的“青龙庄”,但不是所有的行会都是包税人。在管理城市工商业方面,晋商行会和欧洲商人行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表现出了强烈的垄断性和平均主义倾向,行会在生产和交换领域的各个环节对其成员的经济生产活动进行控制,排斥竞争,所有的手工业行会,为了保护行会各个成员的平均利益,防止行业内部过于分化,对生产规模、从业人数、产品数量、产品质量、销售价格以及营业时间等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中国手工业行会虽然起步较早,但发展不快。在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手工业部门,最大规模的手工业企业一般都有政府官营,民营手工业由于资料、设备和技术条件等的限制,一般规模不大,生产的发展受到制约,因此,作为民营手工业经济组织形式的手工业行会,它们职能是有限的。到明清时期,中国的手工业行会才获得了较多的工商业管理权。
4、行内限制严密。欧洲商人行会对内限制相当严格,有工作时间、产品数量、商品质量、产品价格、雇工、日常生活等等诸多方面的限制。如学徒不可以结婚,不可以寄宿在匠师家以外,学徒期2--5年中没有工资。晋商同样对行内成员行规号规很多:规定庙会及三大节日(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休息,其余为工作时间,按规定的标准价格做买卖,严禁个人的随意性;雇工工资由行会统一规定,商号不得自行决定;职工只能住号内宿舍,不得在外住房;学徒3年出师,未出师前只管食宿,不开工资;公平交易,不得欺骗顾客等等。可见,晋商行会与欧洲商人行会一样对内相互保护和保证,禁止竞争。
5、对外的排他性。欧洲商人行会在行会之外的任何活动,不加限制,甚至“鼓励他们的成员进行竞争来扼杀对方,就是他们可以随便什么价格‘在外地出售’东西”。晋商行会也有强烈的排他性,比如控制和排斥行外人营业,垄断货源,不准成员借牌私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