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5年(乾隆五十年)河南舞阳北舞渡“晋商杂货行”公议杂货行规,并在会馆立碑为记。现将行规摘录部分如下:
买货不得论堆,必要逐宗过秤,违者罚银五十两。
不得合外分伙计,如违者罚银五十两。
不得沿路会客,如违者罚银五十两。
落下货本月内不得跌价,违者罚银五十两。
不得在门外拦路会客,任客投至,如违者罚银五十两。
不得假冒名姓留客,如违者罚银五十两。
结帐不得私让分文,如违者罚银五十两。
不得在人家店内勾引客买货,如违者罚银五十两。
不得在栈房门口树立招牌,只写某店栈房,如违者罚银五十两。
每年正月十五日演戏各家俱有齐备,如有违者不许开行。
有新开行者,必先打出官银五十两到店吃饭,俱要饭钱。
大清乾隆五十年岁次乙己九月十七日
阖镇杂货行同立。
1828年(道光八年),北京的颜料会馆制定的行规称:“前因行中往来交易,秤砝之说,多有扰古。因此公立行秤四杆,俱以校准,彼时来置银砝。后来人心屡有不古,因而公议,新置银砝四块,每块重五十两分,派四城公用。日后行中交易,银价俱以新置银公砝直兑,决无异说。今因行中前有旧规,相油一事议定。外来之油,诚献行庙香资钱三钱,以备神前供用。立规之后,大家悦均。近来,人心狡猾,广有买卖之油,不以实数报行。倘有无耻之辈,不遵行规,缺价少卖,隐藏篓数,异日诸号查出,甘心受罚,神前献戏一台,酒席全备,不得异说。如若不允,改以狡猾,自有合行公论。倘然稽查不出,愧心乱规,神灵监察不佑。警之,戒之”。
归化城鲁班社1892年(清道光九年)的《新立规碑记》记载:“兹因世道不古,人心不齐,有亏于圣事者多矣。我鲁班社由来已久,是属祖师胜会,而布施隐藏遗漏,以至会首屡屡赔苦,若不整齐,社事将衰矣。我们不忍坐视,遂合公议,严立新规,严其责于铺户、工头,董其事于值年会首,……使无耻工作,知其新规,有所警畏,而从前隐循掩护之弊,可以顿除也,今将新立条例开列于左,以志永远不朽之尔。”下列社规四条:一是铺户等设攒钱牌14面,字号钱数开列于上,值年会首各执一牌,按街挨户攒收,每月一周;二是铺中人各量其资本、业务而上布施,刚出师的徒工每月以两日工资为限;三是泥、木、石工工头上总牌一面,每人每月以五十文攒钱;四是临时工布施按两天工资由工头扣除交社,以及领签交纳,还规定值年会首及跑庙若不认真收敛要罚烛十斤,应交款社员被传不到罚烛五斤,等等。“倘有不遵法者,大家举官究治”。
北京山西票号商人“会规”规定:中国汇兑银号,除汇兑银两外,间有与官家、商家通融借贷之事,息银多少各有不同,书立信据,书明归还日期,即应如期归还;中国汇兑银两,无论官商,立据后如有退款不办之事,议定不退兑费;中国汇兑银两,收交以票、信为凭,往来以折条为据;中国汇兑银两,应以本地之通行银色收交,一律两不相亏等等。查阅大量行会会规,各会大同小异,均为行业纪律及违规惩罚办法,此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