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商能称雄商界500年,创造出中国商业发展史上的辉煌业绩,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其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创造了一套独特的企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至今仍不失其先进性,对当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晋商的企业管理制度包括企业的治理机制、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经营管理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其中股份制、激励机制、用人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是企业的核心制度。
晋商创造了中国最早的股份企业制度,这与中国其他商帮的独资企业不同。晋商的股份制是长期演变的结果。股份制之前,已经出现了贷金制、合伙(朋伙)制和伙计制。明朝后期的伙计制已是股份制的前身了。
晋商在经营形式上,最初基本上是一直沿用独资经营这一形式,这种独资主要又是以家族集团为主。当明政府实行开中法后,山西商人即乘机而起,将其活动范围逐渐由黄河流域,扩展到江淮一带。但有些独资经营的商人,由于其资本尚不充裕,因而不得不向他人借资,这便是当时较为流行的贷金制。贷金就是向别人立字据借钱做买卖。贷金制的实行表明了资金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分离,它对于促进资金的流通,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同时,却也增加了资金所有者与使用者的风险。因为资金所有者把资金贷给使用者后,有一个使用者是否能够如期如数偿还的问题,而资金使用者则存在着能否把它用好并获利的问题,事实上也正是这样,有关史料中就有“蒲商某,假资贸易,被盗,惧不敢归。绅曰:全躯足矣,资何足云”的记载。[1]
贷金制的出现,说明它只是资金所有者和使用者双方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而非合伙经商。在此期间,还出现了一种经营上的合伙制,这种形式自然要在资金的筹措、经营规模的扩大等方面胜于独资经营,可是,却也有因异地合伙者在利益分配上发生摩擦和矛盾而不能善终的问题。因此,到明代后期,又有一种新型组织形式出现,并迅速在晋商中传播开来,它就是建立在地域或血缘关系基础之上,以讲信义、重承诺为前提的伙计制。这种形式的主要内容,明人沈思孝曾总结为:“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本,众伙共而商之,虽不誓而无私藏。祖父或以子母息丐贷于人而道亡,贷者业舍之数十年矣,子孙生而有知,更焦劳强作以还其资,则他大有居积者,争欲得斯人以为伙计,谓其不忘死,焉肯背生也?则斯人输少息于前而获大利于后。故有本无本者,咸得以为生。且富者蓄藏不于家,而尽散之于伙计。估人产者,但数其大小伙计若干,则数十为万产,可屈指矣。盖是富者不能遂贫,贫者可以立富。”[2]由此可见,伙计制中出资者与伙计之间是以信义为本,连结东家与伙计的纽带是血缘与地域这些因素。这种形式,要比贷金制与合伙制在组织上较为牢固紧密。它除了资本与劳动力结合外,还增添了劳动力的素质(讲信义)这一积极因素。因此,这种形式的出现,说明商业形式的社会化、多样化,又向前进了一步。同时,从中也可以看出,晋商在这方面已经处于领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