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商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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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的企业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06-17浏览量:

入清以后,国家的统一、疆域的扩大和经济的繁荣,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以往那种合伙制和伙计制,受其经营规模、范围和区域的局限,显然已远不能适应大规模商业经营和流通的需要。为了集中资本和改善经营管理,山西商人在上述经营方式的基础上,于清乾隆、嘉庆之际,逐渐产生了股份制经营方式。这种股份制,亦称股俸制,即有股亦有俸之谓,俸便是红利或利息。股份制是将现号内已有资本或者是将要成立的商号预期资本划成若干份,按各自的情况予以分配额数,它有正本、副本之分和银股、身股之分。所谓正本,即财东的合约投资,它可按股分红,但无股息。副本又称护本,它有两种,一种是财东除正本以外又存放于商号的资本;另一种是东家、经理及顶身股伙计在结账期,从其所分到的红利中,提留一部分存入号内,此种护本,一般称之为“统事”或“获本”,它只得利息,而不分红。曾有日本学者将其称之为辅股。银股是财东出资并按一定的单位额分红利的股份,银股的多少决定着投资者将来在红利中的份额,故又叫财力股。身股又称顶生意,即不出资本而以人力所顶的一定数量的股份,按股额参加分红。清人徐珂将它归之为“出资者为银股,出力者为身股”[3]是颇为准确的。

银股、身股每股的数额,各商号并不一致,而是按各自的具体情况规定。一般而言,资力雄厚、规模较大之商号,每股的数额相对要多,反之则要少。多的每股达上万两者,少的则每股为几千两。每股之下又以厘计,10厘为1股。若投资者所出资本数不足1股者,则按出资之数计为若干厘。身股则不但在数额上有所限制,而且对顶身股者还有严格的要求。顶身股的数额,一般来讲经理可顶1股,但也有顶一股二三厘的。伙友顶身股者,一般须在号内工作达3个账期的时间,工作勤奋,无过失者,才由经理向股东推荐,经各股东认可,将姓名、所顶身股数额载入“万金账”[4]后,才算正式顶上身股。顶身股后,若有违规行为,除赌博、宿娼等重大问题要被开除出号和赔偿损失外,如属小情节或可原谅者,则酌情处分,减少其身股额数。伙友顶身股者,其数额最初不过2厘,以后每遇帐期可增一二厘,增至1股为止,称全份。顶上身股,每年就可按所顶数额分到一定数量的“支使银”,应支额依每股的多寡不同,均分四季支会。到账期分红时,概由各人应得红利内扣除,上至经理,下至伙友,一视同仁。倘营业不好,无红利可分,则顶身股者除每年“应支银”由号内出账外,毫无所得,没有顶身股的伙友则按年支给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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