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号大掌柜在每年终了,汇总各路业务数字,写出书面报告,向东家汇报。四年一个会计年度完毕进行财务决算,大掌柜要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同时进行人员考核,提出奖罚意见和员工晋升人身股的建议,与东家共同商定。
各分号之间以及分号与总号之间不断的业务信息的沟通和协调,使总号能及时掌握全国各地市场动态以及各分号的业务进行状况,而且能够把总号决策层的决策变成行动,同时各分号之间能够及时通报业务,协调配合,调度资金,实现“抽疲转快,酌盈济虚”。
允许普通员工顶身股,是晋商的特殊制度,这一制度产生于明代中期,比美国的期权制度早了400多年。当年晋商在与沿边(长城)商人合作纳粮中曾经通过合约实行“朋合营利”。 1567-1572年(明隆庆年间),总理屯田都御史庞尚鹏的《清理延绥屯田疏》可以证明:“间有山西运商前来镇城,将巨资交与土商朋合营利,各私立契约,捐资本者,讨利若干,躬输纳者,分息若干,有无相资,劳逸共济。”后来演变为委托代理关系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并且给经理人员顶以股份,“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出钱者为股东,出力者为伙计,东伙共而商之。”人身股是晋商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是晋商称雄商界500多年的“秘密武器”
所谓身股,又称人力股。拥有身股,称为顶身股,顶人力股,或者顶生意。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顶人身股的条件。根据史料,山西商人的人身股不是每个职工都能得到的待遇。按商号惯例,员工初入商号,仅享受薪金、衣资、号中伙食等待遇,但随着年资的增长,便会具有顶身股的资格。一般而言,待服务一二十年,无甚过错,薪金增至一定程度,约“可得七八十两时,则有资格顶身股一二厘了”。[17]顶身股资格的获得,既无特殊要求,也无名额比例,只要忠实敬业,不犯过错,待服务至一定年限,人人都有顶身股的机会。例如,大德通票号的分红账,即可反映这一状况。据1889年(光绪十五年)分红帐记载:1885—1889年(光绪十一至十五年)帐期共获余利24723.03两。参与分红股份共29.7股,每股分红850两。其中银股20股,分属乔中堂等5个股东,人身股9.7股,分属马培德等23名职员,其中有3名是已去世的职工,人身股总俸数不及银股的1/2;到1905-1908年(光绪三十一年至三十四年)账期,获利743545.25两,银股和人身股共计43.95股参与分红,其中,资本股仍为20股,仍分属5个股东,而人身股却增至23.35股,顶股职员为57人。这样,不仅人身股俸数及其持有者增加一倍有余,而且,参与分红的人身股俸数超过了银股的俸数,即在利润的分配上,劳动力所分割的份额,超过了资本分割的份额。[18]可见,顶身股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广大商号员工,也正由于此,极大地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大大减少了因员工失职而造成的损失。